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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网络诈骗法律及实务分析及追回| 万邦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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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介和背景

自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进行的网络诈骗案件急剧增加。 当人们因新冠疫情普遍居家办公时,黑客正借此机会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和社交软件消息,诱骗受害者点击恶意链接或打开附件,进一步增加了网络欺诈的风险。

香港警方在 2019 年从香港和世界各地的网络和电话诈骗受害者那里截获了超过 30 亿港元(3.84 亿美元),比上一年截获的金额增加了 150%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香港《南华早报》报道。 自2017年7月成立至2020年6月,香港警方反诈骗协调中心(ADCC)共截获1,586笔诈骗款项,总额达63.3亿港元。 在国际刑警组织和海外执法机构的帮助下,部分现金被冻结在欧洲和美国的银行账户中,然后转移到国际骗子控制的账户中。

两种常见的欺诈类型

网络诈骗通常会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诈骗类型:

(1) 销售合同诈骗/企业诈骗——诈骗者使用相同的邮箱账号或相近的域名账号冒充合同双方。 例如,诈骗者冒充卖家向受害买家发送虚假邮件,声称卖家的银行账户已被更改,并要求将资金转移到诈骗者运营的其他银行账户。

(2)冒充公司高管诈骗——骗子冒充公司高管,要求员工将公司资金转入骗子控制的银行账户。

(3) 比特币诈骗——黑客通过发送钓鱼邮件获取交易者的邮箱和云存储凭证,将资金转入黑客账户。 一些诈骗者可能会设立诈骗网站,冒充可信赖的投资者,要求受害人预先转移比特币。 由于加密货币交易的去中心化、无需许可和无法追踪的特性,比特币诈骗中损失的资金往往难以追回。 通常,专家需要对被盗比特币进行区块链分析,以证明比特币去了哪里。 在 Nico Constantijn Antonius Samara 诉 Stive Jean Paul Dan [2019] HKCFI 2718 一案中,香港法院授予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冻结令。

采取三项措施

一旦受害人发现诈骗,应迅速采取以下行动,以最大限度地追回被骗资金。

(1) 立即通知相关银行

一旦资金转入骗子的银行账户,骗子就会以最快的速度提取资金,导致后续追回资金无效。 因此,当受害人发现或怀疑有诈骗行为时,应立即就诈骗案件与所在银行联系,并要求银行尽快通知收款银行取消、追回或退回汇款。 银行可以互相提醒可疑的欺诈行为。 他们通常会暂时冻结收款人的银行账户,等待内部调查。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受害人的银行提供银行对银行的担保,收款人的银行可能愿意退还资金,但这并不能保证所有银行都会遵循这种做法。 大多数银行都不愿意退还留在收款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除非法院命令或判决强制银行退还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应寻求律师的帮助。

(2) 向香港警方报案-「不同意」制度

如发现诈骗,受害人亦应立即向香港警方报案。 对于海外受害人,他们可以委托香港律师协助他们向香港警方报案。 香港联合金融情报组(JFIU)接获投诉及评估证据后,会向银行发出不批准信(LNC),告知银行JFIU不同意收款人香港银行户口的交易(“组织和《严重罪行条例》(第 455 章)第 25A(2)(a) 条。警方将与银行联系,并可能了解银行账户中剩余多少钱。但是,如果没有香港法院发出的披露令,不会向受害人披露银行开户和交易历史的详情。

《同意处理通知书》不是冻结令,也无意用于扣押或冻结嫌疑人的银行账户。 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收到“不批准函”后,一般不会进一步处理可疑银行账户下的交易。 因此,“不批准通知书”具有类似冻结银行账户的效果。 但本行仍保留最终决定是否执行客户指示的权利。

还应注意的是,联合财富情报组可根据其政策或措施随时撤销“异议通知”。 JFIU每月将对《异议通知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审查。 若受害人在发出“异议函”三个月后仍未取得限制令或民事强制令,联合财富情报组执行长将每月检讨相关情况。 一般而言,《异议通知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

是否冻结可疑银行户口,或即使该户口可疑而需要披露,最终还是有关金融机构的决定。 由于不同意信并非法院命令,最终由金融机构决定是否冻结可疑银行账户或遵从客户的汇款指示(参见 Interush Lt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5] 4 HKLRD 706,第50-52)。 因此,我们建议受害人在警方发出“不同意书”后立即指定律师采取法律行动,并向法院申请禁令令和披露令。

我们最近成功协助客户追回了一笔从香港银行到英国银行的欺诈性汇款。 接到客户指示后,我们立即与汇款人银行、收款人银行和英国警方进行了沟通。 英格兰银行随后暂时冻结了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然后,我们在两周内成功地从英国法院获得了针对该银行的披露令。 最终,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内,英国银行安排将资金全额退还给客户。

对于海外受害人,我们一直与香港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及海外警方保持良好沟通,协助收集所有调查文件。

4. 资产冻结令和所有权禁令

(1) 资产冻结令

受害人一旦发现诈骗汇款,应及时申请禁令,防止收款人在判决对其不利之前转移或挥霍财物。 原告申请资产冻结令时,应当向法院证明: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论据支持;

● 被告人在香港拥有资产;

● 法院认为在对诉讼程序的所有相关情况进行“概率平衡”后下达冻结令是适当的; 和

● 在法院在即将进行的审判中做出最终判决之前,被告转移或隐瞒资产的风险确实存在。

(2) 专有禁令

产权禁令旨在保护原告可以主张所有权的资产。 如果原告以欺诈方式转移资金,收款人可以将资金置于原告的推定信托中。 获得产权禁令的门槛低于获得资产冻结令的门槛,原告只需要证明足够重要的问题就可以进行案情审理,而无需证明被告存在根据资产冻结令。 资产转移的真实风险(参见 Pacific Rainbow International Inc v Shenzhen Wolverine Tech Ltd [2017] HKEC 869,第 37-39 段)。

五项披露令

(1) 支持资产冻结令的披露令

资产冻结令的标准形式允许法院命令被告披露其资产,包括资产的价值、位置和所有这些资产的详细信息(参见香港司法机构的实务指示,第 11.2 段资产冻结令和津贴订单)。 但是,该信息并未透露被告是否已转移财产。 如果资产已经转移,则不能透露资产的去向。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能不得不向被告的银行申请“银行信托令”。

(2) 针对第三方银行的 Bankers Trust 命令

根据《证据条例》(第 VIII 章)第 21 条,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银行将银行记录中的任何条目提供给查阅和制作副本。 该措施将允许原告追踪存入犯罪分子银行账户的资金。

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则原告人可以在有或没有传票的情况下向银行或任何其他方提出此类申请,并应在传票被遵从之前的 3 个完整营业日将传票送达银行。 银行通常对提交文件持中立态度。

鉴于银行是欺诈行为的无辜第三方,银行有权根据赔偿标准承担其进行的披露过程的费用。 银行有权报销其行政费用和影印银行账户的费用,以及在申请和遵守命令时寻求法律建议的法律费用(参见 Edward Arthur Banner 和另一人诉 Great Union Electronic Technology Limited,HCA 514/2013) .

(3) 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令)

如果受害人不知道加害人的身份,他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第三方答辩人(例如银行)向受害人披露加害人的信息。

六起针对骗子的民事诉讼

在电子邮件欺诈案件中,犯罪者的身份通常是未知的。 资金的接收者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真正的罪犯。 以欺诈为由提起诉讼的门槛很高,因此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当事人应以此为由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原告的索赔是基于欺诈指控,原告不能寻求简易判决(即在没有辩护的情况下未经全面审判的判决)。 这被称为“欺诈排除规则”(参见高等法院规则(第 4A 章)第 14 条规则第 1(2)(b) 条,参见 Zimmer Sweden AB v KPN Hong Kong Ltd [2016] 2 HKC 282 , [2016] 1 HKLRD 1016 (CA))。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原告不必为了追回资金而证明存在欺诈行为,在被告没有抗辩的情况下,简易判决仍然可以适用(参见 Universal Capital Bank v Hongkong Heya Co Ltd [ 2016] 2 HKLRD 757;Laerdal Medical Ltd 诉 Hong Kong Haocheng International Trade Ltd(21/06/2017,HCA2193/2016))。

因此,原告可以以诉状中欺诈以外的其他理由起诉被告,例如:(1) 不当得利(或已获得和收到的资金); 效益原则); (3) 故意接受和/或欺诈性协助。

在程序方面,若诈骗者及/或相关人士(包括受益人)居住在香港以外地区,则可能需要另一程序在香港境外提交诉讼文件。 在这里,原告必须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 4A 章)第 6 号命令、第 7 号命令和第 11 号命令、第 1 号命令,申请许可签发并发令状并在司法管辖区以外送达。 申请域外服务必须满足:(一)有充分争议的案件; (二)有重大问题需要审理的; (3)管辖方便。

七种疗法

(1) 缺席判决和扣押令

一旦被告未能在法庭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送达确认书和/或答辩书,原告可以申请被告缺席判决。 法院已确认,如果原告仅获得对被告资产的冻结令,并希望对被告申请缺席判决,尽管有《规则》第 13 号令第 6 条的规定,法院仍可行使固有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高等法院规定,在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之前,原告必须放弃其禁令救济请求(参见 Baslokka Invest AS v Lambert and Sons Incorporated & Ors [2016] HKCU 1261)。

在获得缺席判决后,原告可以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 14 条申请扣押令,以追回被骗款。

(2) 宣告性救济

关于救济,除了寻求返还资金外,由于原告可能存在其他竞争债权人,原告还应向法院寻求宣告性救济,以证明被盗资金是为原告托管的,以便被告的其他债权人无法获得这笔资金(参见 Guaranty Bank and Trust Co v Zzzik Inc Ltd(未公开,HCA 1139/2016,2016 年 7 月 18 日))。

(3) 有争议的“归属顺序”

近年,对于《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52(1)(e)条是否将归属令适用于电邮诈骗案件,命令银行将可追查的被诈骗资金的收益归还原告的话,有不同的判决。 . 在 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 v Chengfang Trade Ltd and others [2020] HKCFI 1293 案中,法院裁定,受托人条例第 52 条并不要求法院在电邮诈骗案中裁定被告人处于推定状态。信托银行账户 为原告持有资金的声明(见第 16 段。在 Wismettac Asian Foods Inc. v. United Top Properties Ltd and others [2020] HKCFI 1504 中,高等法院暂委法官 Lam Ting-kwok 裁定第 1 条《受托人条例》第 52(1)(e) 条足以涵盖在推定信托情况下通过法律实施的归属令。但是,原告必须证明当前余额作为资金来源来满足被告的索赔账户余额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第 43-50 段),受推定信托条件约束。

一些法律从业者更喜欢申请归属令而不是扣押令。 如果选择后者,会产生更多成本,资金回收也会延迟,但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林廷国表示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申请归属令会省钱。 更多成本观点值得怀疑(参见 Wismettac Asian Foods, Inc. v. United Top Properties Ltd and Others (10/07/2020, HCA252/2020) [2020] HKCFI 1504,第 58 段)。

在 Tokić, DOO v. Hongkong Shui Fat Trading Ltd and Others (04/08/2020, HCA381/2020) [2020] HKCFI 1822 案中,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林德业审查了受托人条例的范围,裁定归属令不能适用于电子邮件诈骗中的被告。 法官提到了英国最高法院的 Williams v Central Bank of Nigeria [2014] AC 1189 案,该案认为电子邮件诈骗中的被告只是诈骗收益的收件人,而不是“真正的”受托人、建设性或否则。 《受托人条例》第 2 节将受托人作为建设性受托人的范围解释为仅真正的建设性受托人或事实上的受托人。 在《受托人条例》第 52(1)(e) 节(对应于《1925 年英国受托人法》第 51(1)(v) 节)中使用“其他”,即使它具有更广泛的含义,也不应指代“受托人”或“推定受托人”的含义已超出“受托人”范围,涵盖真正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Tokić, DOO, 第 14-16 段)。

最后,法官命令被告签署一份指示银行将资金转给原告的文件,否则原告可以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 25A 条申请法院命令,法院可以指定一个人来执行实现资金转移的文件。

鉴于上述案例,关于归属令的争论似乎仍未解决,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使用传统的扣押程序收回资金可能更划算、更明智。

八个结论

受害人一旦意识到欺诈活动,应立即通知银行并向警方报案。 同时,受害人也应迅速委任律师申请禁令,以阻止资金转移,而第三方披露令/银行披露令要求银行披露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和银行记录在收到受害者轨道的转账后显示资金的转账。

在一些不幸和幸运的情况下,当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时,账户中仍然会有一些余额。 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者和/或接受者不会出现在受害人对他们提起的法律诉讼中。 受害人可以考虑对被告提出缺席判决,然后向银行提出扣押令以退还款项。

如果资金被转移到其他银行账户,受害人可能需要申请针对其他收款人的强制令、第三方披露令和银行披露令,以获取第三方信息和披露资金的去向。 尽早寻求法律意见是明智的。 如果不采取任何行动,或者拖延的时间越长,资金就越有可能被转移到不同层次的接受者手中,从而使恢复过程更加困难和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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